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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2 19: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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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渤海新区建设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发展,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越来越多,在大幅提高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严竣的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处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龙头位置,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第一个关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必须按照冀建安[2010]119号文件要求,持相关资料到有备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备案资料的审核,凡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一律不得予以备案。没有备案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施工单位不得租用(使用),监理单位不得准予进场,安装单位不得予以安装,监测机构不应予以检测,确保将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拒之施工现场门外。须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设备,要及时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二、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前2个工作日内,要向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报送《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各级安监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安装单位不办理告知手续、现场安拆人员无证上岗、未按方案组织施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不在安拆现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人员未监督现场安拆施工等各类违规行为,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严厉处罚。

三、健全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资料

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要求,健全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资料。部分项目建筑超重机械管理资料缺失较多,尤其是建筑起重机械基础施工资料,安拆施工方案、安拆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应急救援预案、多塔防碰撞措施等关键资料存在编制水平低、针对性不强的难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资料管理,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方案及措施的编制水平,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四、推广使用安全监控系统

建筑起重安全监控系统是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的一种先进技术,在部分省、市得到较好的推广和使用。为推进该项技术在我市的应用,市区2011年5月1日以后,凡申报省(市)级文明工地及存在多塔作业的工程项目,办理塔机使用登记时,须提交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塔式起重机将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计划,积极推进安全监控系统的应用。

 

2011年3月4日